原告崔XX,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被告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崔XX人民币6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争议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