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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诉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XX,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被告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崔XX人民币6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争议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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