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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诉薛××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兰,女。

委托代理人张×财,男。

被告薛××,男。

委托代理人徐××,男。

原告张×兰诉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财、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兰诉称,双方性格不合,2004年起,双方为被告住房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薛××辩称,双方再婚已11年,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父亲生病期间,自己尽心照顾直至其去世,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住房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是再婚,但系自主婚姻且婚龄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多为家庭和对方考虑,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张×兰要求与被告薛××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陈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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