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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虹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余某某,女。

申请人余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帐号为x,编号为GB/x,出票日为2010年4月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付款人为余某某,收款人为吴琼,持票人为余某某,背书人为空白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余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巍

审判员张

二○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巍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员 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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