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虹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余某某,女。
申请人余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帐号为x,编号为GB/x,出票日为2010年4月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付款人为余某某,收款人为吴琼,持票人为余某某,背书人为空白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余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巍
审判员张
二○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巍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员 フ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