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翁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庞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原系被告公司职工,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原告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现原告对仲裁裁决内容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劳动合同于2009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董XX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元;
三、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8月26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利英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