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该公司物业部副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物业部科员,住(略)。
被告北京金沙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该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北京金沙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国际公司)单位职工王某才在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以下简称钟表公司)物业管理部门管辖的海淀区X路X号院内居住,自2006年给金沙国际公司职工供暖至今。金沙国际公司并未完全履行供暖费缴费义务,从2006年始至今陆续拖欠供暖费计人民币7020元,故钟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国际公司支付供暖费7020元,撤回其他诉讼请求。经询,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北京金沙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七千零二十元。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为民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殷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