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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3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至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X在汝南县X镇老武装部对面“水产门市部”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吴留德现金共计3000元,后又准备向被害人吴留德骗取500元时被抓获。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xx、赖xx的陈述,证人余x、王xx、霍xx、郭xx、刘xx、孙xx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驾驶人违法系统查询结果及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出具的欠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现金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吴留德的门市部再次行骗500元时被当场抓获,属未遂,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0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林森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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