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岗派出所抓获,于2009年10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何献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骑摩托车从平舆县县城窜至汝南县县城西关综合市场院内贾伟勤的农药批发部门口,将贾xx停放在门口的豫x银灰色面包车(价值x元)盗走,车内装有农药安心2桶(价值400元)、氟氯氰40件(价值x元)、百草枯5件(价值400元)、玉农喜2件(价值400元)、奈安20件(价值4000元)、乙草安20件(价值3200元),总价值x元。同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将蔡红伟停放在平舆县九小南侧的五菱面包车的车轮盗走四个(价值2000元)。部分农药已追回。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贾xx、周xx、蔡xx的陈述;3、证人刘xx、王xx等人的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关于“奈安”被盗的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5、物证:被盗物品照片4张;6、价格鉴定结论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盗窃面包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但辩称农药数量没那么多,“奈安”七、八件,“氟氯氰”二十多件,药品总计40多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骑摩托车从平舆县县城窜至汝南县县城西关综合市场院内贾伟勤的农药批发部门口,将贾xx停放在门口的豫x银灰色面包车(价值x元)盗走,车内装有安心农药2桶,价值400元;奈安农药10件,价值2000元;劲树氟氯氰菊酯40件,价值x元;百草枯农药5件,价值400元;玉农喜农药2件,价值400元;乙草安农药20件,价值3200元;同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将蔡xx停放在平舆县九小南侧的五菱面包车的车轮盗走四个(价值2000元)。以上物品总价值x元。部分农药已追回发还受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面包车、农药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在平舆县盗窃四个车轮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09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一点多钟,我在家喝了酒后,骑着摩托车来到汝南县城西关综合市场院内,发现一辆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当时头朝西,我就上前撬那辆车的车门,从中门把玻璃锁撬掉,把车门打开,车内装得满满一车农药。我用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开那辆车,把点火开关打开,然后把车往后推了几十米才把车打着火,后把车开到平舆县我住的西塔寺市场管理所院内,我把农药搬到屋里,将车牌子去掉后毁了,在屋里把药倒掉一部分。后来,剩余的农药我通过刘五臣卖给王红卫了,王红卫第一次给我800元,第二次给我500元。
过了几天后一天夜里,我开着那辆车到平舆县X镇幼儿园纸厂路X路的路边看见一辆五菱面包车,车轮胎是铝合金锅子,我想把在汝南偷的面包车的车轮胎和锅子换掉,别人就不容易认出来了。我把那辆车的四个轮子偷走后,在我住的地方把四个轮子换上,然后开着车把换掉的轮子在去新蔡的路上扔掉了。后我花了500元做一套车牌子和一本假行驶证,车牌子好象是豫x。大约是七月份,我把那辆车开到驻马店市X路农校门口,以2800元卖给毛哥了。我把那辆五菱面包车上的农药销毁一部分,过了四、五天,我给刘五臣打电话说“我弄了一车农药,你帮我卖掉”,然后俺俩开着车到万金店街上,把农药卖到万金店一家农药门市部。当时给我800元钱,刘五臣搬回家一箱,后来我和刘五臣去他店里他又给我500元钱。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贾xx的陈述:我于2007年在汝南县天中综合市场C区X栋X号楼批发农药。2007年我买了一辆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今年元月我又买了一辆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豫x)。2009年5月10日我把两辆车同时头朝西停放在我的农药批发部门口,今天凌晨两点多钟,我爸起床后发现豫x面包车被盗,就报警了。豫x面包车是2009年1月14日上的牌,购买时x元,办完手续接近x元。被盗时车上装的农药有安心2桶、价值400元,氟氯氰菊酯40件、价值x元,百草枯5件、价值400元,玉农喜2件、价值400元,99%乙草安20件价值3200元,奈安20件、价值4000元,价值约x元。被追回药品总计20多件,价值4000余元。
2、被害人周xx的陈述:2009年5月11日凌晨,我妻子贾xx停放在汝南县西关天中综合市场“贾伟勤种子农药门市部”门口的豫x五菱面包车被盗。被盗时车上有农药奈安10件、劲树牌农药、安心2桶、百草枯5件、氟氯氰40件。被盗后我每天都到周边各县、乡镇农药门市部里找被盗的农药,被盗的“奈安”牌农药每一袋上面都有编号。昨天我转到平舆县万金店集上王红卫开的“放心种子农药店”发现了王红卫销售的“奈安”牌农药和“劲树”牌农药,我私下买了两袋,我把这两袋的编号报到郑州“奈安”公司,通过查询确定是被盗的农药。
3、被害人蔡xx的陈述:2009年5月28日7时,我发现在俺家九小南侧路西面停放的五菱面包车上的四个轮子被盗了。车是今年4月份买的新车,轮子是原车上带的。四个轮子价值2000多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证实:2009年5月下旬,其帮李某某销售部分农药给王红卫的事实。
2、证人王xx证实: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开着一辆工商部门的面包车拉着农药到我门市部,刘五臣骑着摩托车也去了,李某某把车上的农药卸到我门市部,我点了一下“奈安”牌农药10箱,百草枯农药4件,刘五臣带回家一件,“劲树”牌3件,我问他从哪弄的,李某某说“卖农药的不交税,我扣的,”当时给了他800元,后又给他500元。
(四)书证
1、深圳市公安局宝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2009年10月19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于当日将其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平舆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各一份,证实从王红卫处扣押的奈安牌农药10箱、劲树牌农药50瓶已发还被害人贾伟勤。
4、河南远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奈安”被盗的证明:“河南远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底向汝南客户周军民经销处发出了50件“奈安”,5月初客户反映这批货被盗。经我公司调查是属被盗批次。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1)汝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5月11日8时许,贾xx报案称其在汝南县农药批发部门口被盗一辆豫x银灰色面包车,车内有安心2桶、价值400元,氟氯氰40件、价值x元,百草枯5件、价值400元,玉喜乐2件、价值400元,奈安10件、价值4800元,总价值x元。
(2)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2009年5月28日蔡xx报案称其五菱面包车四个轮胎被盗,价值2000余元。
(五)物证:部分被盗物品照片4张。
(六)鉴定结论
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五菱面包车等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汝价证鉴[2009]X号]证实:五菱面包车(1辆),鉴定金额x元;安心农药(2桶),金额400元;奈安农药(20件),金额4000元;劲树氟氯氰菊酯(40件),金额x元;百草枯农药(5件),金额400元;玉农喜农药(2件),金额400元;乙草安农药(20件),金额3200元,合计x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并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药品“奈安”20件,被告人对此药品数量提出异议,该指控与被害人贾伟勤的报案记录10件不符,且被害人之夫周军民也证明被盗药品“奈安”为10件,据此应认定被盗药品“奈安”为10件(价值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盗窃农药“氟氯氰”为20多件,与被害人贾xx的报案记录以及被害人之夫周军民的证明不符,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四个车轮的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伟
代理审判员林森
人民陪审员赵静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