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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09-07-16  当事人:   法官:王爱明   文号:(2009)文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8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27日晚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市文峰区白墙庄其租房处因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殴打,造成张某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张某某损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白墙庄租房处因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纠纷,并将被害人张某某殴打致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关于其于2009年11月27日19时许在白墙庄因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纠纷后,将张某某打伤的供述与被害人张某某关于其与冯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冯某某打伤的陈述相一致。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及赔偿款收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核其所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09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韩凤明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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