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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12月13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2日中午12时许,汝南县公安局板店派出所民警李泽华、邓世威在对到被告人田某某家赴喜宴的犯罪嫌疑人潘二伟实施抓捕时,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二人正在执行公务,以二人在其家中实施抓捕、不给其“面子”为由,对李泽华采取搂抱的方式进行阻挠,致使潘二伟乘机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李泽华、邓世威、潘二伟、田×、许××、田×、田××等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潘二伟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情况下进行阻挠,致使抓捕任务无法进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岩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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