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X街X村。
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中科信息工程职业培训学校。
原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科信息工程职业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丰泽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郑州市西开发区X村的2#宿舍楼及2#实验楼工程。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10万元,承诺在开工一个月内退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原因一直未向原告发进场通知,合同至今未履行。2007年12月12日,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剩余5万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其所诉被告郑州市中科信息工程职业培训学校合法存在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未能查找到该被告,在相关部门亦未能查询到该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