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灵芳、赵明,被上诉人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长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某某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