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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某某、苏某甲、董某某、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30  当事人:   法官:傅翔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13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正,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苏某乙,均系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水利,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洪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上诉人于某某、苏某甲、被上诉人董某某、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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