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6月2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0年8月16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2010)扶检刑诉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份,扶沟县X村小学教师宋和平去世,郝某某利用负责管理教师工资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未停发宋和平的工资。于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份,共领取宋和平工资共计x.7元。用其中的x元支付宋和平妻子的抚恤金、遗嘱补助及丧葬费。剩余8831.7元被告人郝某某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辩称,检察机关指控我犯贪污罪的事实及证据均属实,以后改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份,扶沟县X村小学教师宋和平去世,郝某某利用负责管理教师工资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未停发宋和平的工资。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份,把宋和平的工资打到自己工资本上,2008年12月份之后,用宋和平的姓名办了一个工资本,领取宋和平工资直到2009年5月份,共计x.7元。用其中的x元支付宋和平妻子的抚恤金、遗嘱补助及丧葬费。剩余8799.7元被告人郝某某据为己有。另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于2010年7月9日退出赃款9330.7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谢某证明宋和平去世后共发过一个月的工资,在郝某某处共领取过x多元钱。3、宋某的证言证明我作为校长不知道会计郝某某的贪污行为,郝某某贪污的钱也没入学校账上;4、教育系统工资表、存取款凭证证明宋和平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工资发放总额;5、收条两张证明宋和平家属在郝某某处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嘱补助x元;6、宋和平火化证明证明宋和平于2007年9月25日火化;7、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郝某某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8、退赃手续证明被告人已退出账款9330.7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已故教师宋和平工资8799.7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贪污数额不满一万元并积极退出账款,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阙茂永
审判员李光明
审判员娄本升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