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春,被告人王某某与马x、范xx、王xx、周x、张xx五人(在逃)合伙在未办理任何林业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桐柏县X乡X村铁山坡组与朱庄村X组交界处魏xx和叶xx的山坡上开采铁矿,造成林地被毁坏,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查鉴定,被毁坏的林地面积x.44平方米,合计25.6亩。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左xx等人证言,桐柏县林业工程师出具的鉴定结论,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开挖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先行羁押97日,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