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镇。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郑市X路。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局保险福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局保险福利科副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
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因诉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以已经同本案第三人任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伟
审判员张启
代理审判员孙健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耿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