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长寅,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与上诉人高某某因离婚纠纷,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长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张怀珍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