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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长寅,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与上诉人高某某因离婚纠纷,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长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张怀珍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郑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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