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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魏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女,1982年出生。

被告罗某某,男,1974年出生。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平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罗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27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20日,双方自愿到资兴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3月27日,被告罗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2009年8月4日,被告罗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1月12日,原告魏某以被告罗某某在婚前隐瞒了其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尚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某与被告罗某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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