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温县现代出租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温县X街。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诉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平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88元,精神慰抚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慰抚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9000元,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履行。
二、双方纠纷自此了结,其它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32.5元,原告韩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平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褚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