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朱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马涛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