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开封耀盛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乾,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金明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元法。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耀盛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金明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耀盛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乾、被上诉人开封金明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杨元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开民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雯蒨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