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王某乙
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诉称;其长子王某乙于2006年6月从舞钢市垭口苗庄离家出走,经过申请人四处张贴寻人告示,多种办法寻找至今查无音信。因此申请人特于2009年4月3日向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长子王某乙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系申请人王某甲长子,2006年6月从舞钢市垭口苗庄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次寻找至今无音信,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4月29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王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乙于2006年6月从舞钢市垭口苗庄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申请人王某甲宣告被申请人失踪一案,并于2009年4月29日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杰、王某深、王某震)失踪。
二、指定申请人王某甲为失踪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杰、王某深、王某震)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彩云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