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泾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琚某某,女,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泾县建委职工,住(略)-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某某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泾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有
元装璜工程款收入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泾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装璜工程款收入x元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的借款本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俊峰
审判员汪小传
代理审判员孙山中
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芮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