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过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08年10月9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涌泉派出所抓获,10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公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过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某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过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10日止,被告人过某甲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50余期,总收单某额约9万元,从中获利5000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电话详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过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过某甲辩称,2008年4月28日后,就没有接刘某洋的码单,从中获利3000元左右。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下旬开始,刘某洋(已判决)在攸县X镇X村家中替被告人过某甲写地下六合彩码单某行赌博活动。从2007年136期地下六合彩开始,刘某洋采取打电话或当面接受码单某方式,陆续接受了码民四十余人的投注,并将码单某报给被告人过某甲。被告人过某甲按接单某额的总数特码付3%的手续费、包单某生肖某付1%的手续费付给刘某洋。然后被告人过某甲又上报给上线“九乃”(身份不详)。自2007年11月下旬至2008年4月26日为止,被告人过某甲共收到刘某洋写地下六合彩码单某40期,总收单某额6万余元,从中赚取手续费约3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过某甲和同案人刘某洋的供述、证人陈某仔、陈某乙、单某丙、过某丁、龙某某、陈某戊、单某己、尹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陈某庚、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码单某录、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过某甲在2008年4月26日以后接受刘某洋的码单,因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过某甲的上线尚未查明,对其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过某甲曾受到过某事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过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09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过某甲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运林
人民陪审员葛文桥
人民陪审员汤学寅
二ОО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南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