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天成城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明、郭某,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丙,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杨某丙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丁,男。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杨某丁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戊,男。
张某乙、杨某戊之委托代理人周鸿,女。
一审被告开封市鑫福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庚,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陶文森,开封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新成,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县天成城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县天成城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明、被上诉人张某乙、杨某戊及委托代理人周鸿、一审被告开封市鑫福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庚、陶文森、一审被告开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新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翟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