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芦某某,男。
一审被告陈某某(又名陈X),男。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芦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翟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