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隆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漯河市隆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漯河市隆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陈某某以上诉人无故扣押其所有的车辆起诉上诉人侵权没有证据。上诉人住所地在漯河市源汇区X乡,请求依法裁定此案由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双方发生的是权属侵权纠纷,2009年8月17日被上诉人驾驶豫x号货车在召陵区X路东头北侧沙场卸沙时,上诉人强行将货车开走扣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程序审查阶段,案由的确定应当依据原告的起诉。本案原告的主要诉请为“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非法扣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元”,本案案由应属侵权纠纷。诉称的扣车地点即侵权行为地在召陵区,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昊
审判员昝玉成
审判员权青发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