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超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石湾环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石湾环球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由于佛山市石湾环球陶瓷有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没有及时告知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已决定对本案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审判长李晓昱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