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某某(又名乔X)。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乔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6日作出(2007)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宝金,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英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新郑市人民法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马涛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