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x。
被告xx建筑集团有某。
法定代表人晁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诉被告xx建筑集团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某于2011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建筑集团有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的撤诉,符合有某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某撤回对被告xx建筑集团有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四元零四分减半收取计五千七百八十七元零二分、其它诉讼费四千四百七十元,以上共计一万零二百五十七元零二分,由原告xx有某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魏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