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生xx,总经理。
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鲍xx。
本院于2011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xx与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6月3日,原告常xx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xx申请撤回对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对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计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常xx负担。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