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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xx与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生xx,总经理。

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鲍xx。

本院于2011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xx与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6月3日,原告常xx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xx申请撤回对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对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计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常xx负担。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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