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29岁。因本案于2009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份,傅××在网络上看到张佩(另案处理)张贴的办证广告后,就给张佩打电话要办二个假的郑州大学毕业证。张佩让赵佳明(另案处理)于2009年3月16日晚上到与傅××约好的地点拿办证的资料、信息。后张佩通过华北水利学院粘贴的办理假证广告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办理假证,王某某通过张翔办理好假证后交由张佩,张佩于2009年3月23日下午19时许将两个假证(一张郑州大学公路与桥梁专业的、一张华北水院公路与桥梁专业的)交给傅××。后张佩被当场抓获。后在张佩的配合下,在华北水利学院门口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当场从王某峰身上提取到假的郑州大学学生证三本,假的郑州大学印模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佩、赵佳明、傅××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毕业证及赃款照片,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书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单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予以顺延。即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许二虎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