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又名马某某甲、马某淇),男,8岁。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王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成瑞萍,开封市鼓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宋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弯亚飞,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王某乙以及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被上诉人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弯亚飞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监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审判员龚新娅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