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所(略)。
原审被告娄底市湘联工贸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乙。
上诉人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娄底市湘联工贸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是侵权与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审理。本案只能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次被上诉人李某甲为原审被告娄底市湘联工贸公司邵阳分公司到上诉人冷水江钢铁有限公司运输高线,在其高线车间吊装高线时手指受伤,其案由应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娄底市湘联工贸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请和委托关系,它与本案侵权纠纷并无关系,故娄底市湘联工贸公司邵阳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此,本案应由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嫦娥
审判员刘见平
审判员黄某洪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岳小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