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汪某某,男,约49岁,汉族,闽清县人,职工,住(略)。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汪某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