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云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虹,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工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咏梅担任记录。2008年11月7日,被告卢某某因故向原告胡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由被告卢某某于2009年7月26日还清。可被告卢某某至今分文未还,据此,原告胡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卢某某偿还借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卢某某于2010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胡某某的借款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工兵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