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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失火一案
时间:2009-08-19  当事人:   法官:王青树   文号:(2009)商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涉嫌失火犯罪,2008年2月17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9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1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冥纸、鞭炮到商城县X乡X村汤家寨山,给其祖坟上坟,因燃烧冥纸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商城县林业工程师用GPS卫星测量:有林地过火面积为61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鲍某、冯某、曾某甲人的证言、现场调查报告、平面示意图、照片、火灾调查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因上坟燃烧冥纸引起山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青树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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