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庆葵,资兴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某,女,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丹,湖南福城律师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