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市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1  当事人:   法官:王斌   文号:(2009)中民一初字第1879号

原告郑州市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学金、苏某某,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万福花园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骈某某,职务公司行政副总。

原告郑州市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学金,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2月,原告从吕金保处承包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卧龙花园X号住宅楼建设工程,并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按施工图预算,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政策性调整,竣工后按实结算。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基础完工时,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60%;施工至一层完工时,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70%;施工至主体结顶,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70%;进入装饰阶段,按日进度付款;竣工后付至工程造价的90%;15日内决算完毕时,付至决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进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建设完毕,可是被告既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也不验收工程。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于2008年3月对原告的工程进行了决算。经决算,原告工程总价款为x.96元,而被告仅支付给了原告x元,尚剩余x.96元未支付。由于被告拒不验收工程,原告不得不派出人员进行看场,从2004年8月1日起算。原告至今产生看场费x元,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由于被告拖欠工程款不支付,原告对所施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96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x.26元,并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看场费损失x元,并判决被告支付看场费至工人实际撤场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帐已经对过,剩余款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卧龙花园34#住宅楼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03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11月20日,合同价款暂定142万元,基础完工时,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60%;施工至一层完工时,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70%;施工至主体结顶,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70%;进入装饰阶段,按日进度付款;竣工后付至工程造价的90%;15日内决算完毕时,付至决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2008年3月6日,原、被告经决算,原告施工卧龙花园34#住宅楼工程总工程款为x.96元。自2003年12月15日至2008年2月2日,被告实际仅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x元。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施工的卧龙花园34#住宅楼工程于2004年7月31日停工,原告派2人看护施工场地。

另查明,河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场地面积在5000㎡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第十二条规定“每昼夜工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人/昼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施工协议书、决算表、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施工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施工的卧龙花园34#住宅楼工程已经双方决算为x.96元,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x.96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应予偿还;被告延期付款,应自双方结算之次日起支付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约定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河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期间的看护费用(自2004年8月1日起按80元/2人/昼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郑州市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卧龙花园34#住宅楼工程工程款x.96元,并自2008年3月7日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二、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郑州市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卧龙花园34#住宅楼停工期间的看护费用(自2004年8月1日起至被告剩余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80元/2人/昼夜计)。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6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斌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佳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