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X室甲。
被告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乙。
原告夏X为与被告蒋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被告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合用厨卫,政府为改善居民居住质量,对旧住房进行改造,按照改造图纸各户的进户门均向内开启,但被告为了扩大室内利用面积不顾图纸和工程改造规定,硬是将进户门向外开启,因双方的进户门成直角,因此被告向外开启进户门对原告造成影响,也带来不安全隐患。故起诉要求被告将X室乙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蒋X答辩,被告因居住困难故将防盗门向外开启便于利用一些室内面积,进出开门时处处小心,并未妨碍原告,同幢房屋其他住户也有类似安装,也未发生矛盾,因此希望原告能够谅解,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为本市X路X弄X号X室、X室甲房屋承租人,被告为同号X室乙房屋承租人,双方原公用厨卫,住房较陈旧。2009年,政府为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对原、被告所在小区实施综合改造,按改造图纸,改造后的X室、X室甲和X室乙进户门基本成直角,进户门均朝内开启。2010年3月,改造结束后,被告在安装X室乙进户门时,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为此,原告提出异议,但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X室乙进户门改为向内开启。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改造平面图、现场照片、调解登记表,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自制平面图、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针对被告居住困难的抗辩理由,原告表示被告住房改造后的面积比原住房面积大得多,因此,坚持要求被告将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了改善旧住房区域住户的居住使用问题,有关部门对房屋实施成套改造,对此,被告作为公有房屋承租人理应按照改造图纸积极予以配合,在改造结束后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通行、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现被告安装向外开启的进户门,由于房屋结构原因,对原告正常使用公用走道带来一定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乙向外开启的进户门改为向内开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