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系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X,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熊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支付被告熊XX人民币17,600元;
二、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李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