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精品葡萄酒(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精品葡萄酒(上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普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张琰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