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恩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潘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正,在今年年底前还清。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由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归还原告潘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0年12月底前归还5,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1年6月底前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9月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