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世航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世航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两案,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上述两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8日前向原告杭州世航船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2,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上述两案纠纷;
二、上述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3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219元,由原告杭州世航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上述两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29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