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银行浦东分行。
被执行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银行浦东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公证处作出的(2009)沪浦证执行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支付人民币x.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普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张琰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