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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要求宣告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男。

申请人沈××要求宣告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戚××,女。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26日从楼上摔下,致颅脑损伤,至今昏迷不醒。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永和分院诊断被申请人现处于神志不清,昏迷状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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