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男。
申请人沈××要求宣告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戚××,女。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26日从楼上摔下,致颅脑损伤,至今昏迷不醒。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永和分院诊断被申请人现处于神志不清,昏迷状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