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
时间:2009-07-23  当事人:   法官:王荣桂   文号:(2009)登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某某,男。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2009年6月18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1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景某某赔偿鲁××之子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元。被告人景某某收到判决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执行完毕证明书等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被告人景某某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景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且已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荣桂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邵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