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邱某某,男,1964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男,1981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1956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葛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