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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时间:2009-04-07  当事人:   法官:钟浩   文号:(2009)芙刑初字第174号5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大水牛网吧上网时看到有做假警察证的信息,便通过QQ和电话与制假证人员联系,谈好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人民警察证一本,并通过网络将本人的个人资料传送给制假人员。胡某某在农业银行火星支行分2次向制假人员汇款人民币350元,后制假人员以快递的方式将制作好的胡某某的假人民警察证寄到胡某中。公安机关于2008年8月25日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政治工作办公室证明,赃物照片,查询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愿意对其实施帮助教育,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钟浩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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