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略),系肖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环东,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住上蔡县X乡X村。
上诉人肖某某、范某与被上诉人方环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某、范某又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对原审判决服判,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某、范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肖某某、范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万广玉
代理审判员付云峰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