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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

负责人文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言某某,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运生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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